幼儿溺水身亡 一幼儿园被判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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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因小孩在幼儿园放学回家途中溺水身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被告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17万余元。

 

    原告之子张某与潘某接送的另一小孩一起离开了幼儿园,在桥边洗手时,张某溺水身亡。原告方认为,幼儿园疏于管理,擅自将其小孩放出幼儿园,并导致小孩死亡,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追加潘某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判决潘某负主要责任,赔偿14万元,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幼儿园虽然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幼儿接送制度,但却并未严格依照执行,这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潘某将小孩接走,幼儿园也是在未核对原审原告是否委托其接送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交与潘某,也应承担责任。

 

    其实,一直以来,家长与幼儿园因接送问题发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因此,教育部门也专门对小孩接送等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预防、杜绝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该案中的幼儿园也是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了明确的幼儿接送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又把此当作一纸空文,没有认真落实、执行,而接送中的交接环节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关口,也是相关责任划分的重要界限。

2022年1月11日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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