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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十四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选派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在专家组的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时,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不能少于总人数的一半。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就是根据上述规定组成的。